知识产权保护之
“地理标志”
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,与专利一样,地理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,而且面临着更为严重的侵权问题。我国法律将地理标志归类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形式予以保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:
地理标志——古田银耳
地理标志——古田水蜜桃
地理标志——古田黑番鸭
由于“地理标志”的“金字招牌”具有商业价值和溢价效应,不少地理标志产品会遭遇滥用名称或标志的侵权情况,譬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古田银耳、古田水蜜桃、古田黑番鸭等一系列地标农产品,时常面临被假冒的困境。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,或者是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伪劣产品的,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,均是侵权行为。比如对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特定的地理标志,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混淆,这也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,侵犯商标权的行为。
原标题:《你知道什么是“地理标志”吗?》